近日,中国香港高校“港独”标语事件波澜迭起,“拥独”与“反独”冲突愈演愈烈。到目前为止,双方唇枪舌剑不乏凌厉、乃至有剑拔弩张之势。我认为:港独言行就是分裂国家,不能掉以轻心,应该坚决严厉打击,消灭这株毒草的萌芽。这是性质变了的问题,放任自流将养虎成患,不可收拾,是对中国人包括香港人的犯罪,港独分子言行完全适用国家反分裂法惩处。
必须明确,香港《基本法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:“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”。这是历史的选择,也是内地与香港的基本共识,更是有关各方讨论香港前途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。任何以言论自由为标榜的话语,均应该在这个框架内不得逾越。特别是在有着法治传统的香港,言行必须恪守法律。
在某些人的语境中,“言论自由”似乎是电脑游戏中的“无敌大招”,只要一开启,就能免疫一切攻击。殊不知,自由也是有边界的。实际上,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其违宪违法的禁忌,从不存在绝对的、不用负责任的言论自由。禁忌可以源自宪政精神,也可以来自历史教训、文明观念。比如,德国不能宣扬纳粹,美国不能宣扬种族主义。
就在上月,两名中国游客在德国柏林国会外做出纳粹敬礼手势互相拍照,被警方拘捕,两人涉嫌使用违反德国宪法的非法组织象征,面临刑事调查,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或最高监禁3年。在美国,鼓吹分裂联邦的言论,就会触犯法律而被判刑。
1979年,西德联邦法院的一项判决首次严格界定“言论自由”原则,其中宣传纳粹思想被视为“言论自由”的例外事项。1985年4月,西德议会通过一项决议,将否定迫害犹太人的行为判定为对犹太人的侵害,并给予法律惩处。1994年5月,德国联邦议会加重“煽动罪”定罪程度,凡在公开场合宣传、不承认或者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的人,最高将面临5年监禁。
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石,也一直是港人引以为荣的一大特色。那我们今天不如就“以彼之道,还之彼身”,用法律手段,制裁“港独”言行。对于那些公然违反《基本法》和香港法律的“港独”言行的人进行惩处。这是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、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必要做法。
言论自由当然是基本人权,但极端化、蛊惑性的言论无疑会侵犯他人的自由,并不可行。从这个角度看,“港独”言论已失去法理基础,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正执法,依照国家反分裂法尽快惩处。香港人要民主自由都可以理解,怎么闹都是“高度自治”的事,唯独港独是国家的事,不容容忍。